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225198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国际*1栋****房。2015年1月23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月25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时0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赣******黑色奔驰汽车从**酒店停车场出发,经过长沙市天心区****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查询记录、驾驶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

3、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颂

2020年1229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国际**栋**座**房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