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雨花区**街道**村**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吃夜宵时喝了酒。次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南二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桔园立交桥东北匝道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张某某的酒精含量100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号码:1334861****)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