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6********,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新疆阿克苏市**队**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自己一人在家中吃饭,期间饮白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新N2****号小型面包车,由红旗坡行驶至**园区**路时,碰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7.37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秀萍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497****。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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