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住阿尔山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2月22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2月20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扰乱机关秩序,并辱骂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17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16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毁坏财物,于2019年6月26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18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警察大队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尔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中午12时左右,张某某、马某某、白某某和吕某某在吕某某摩托车修理部吃饭饮酒,张某某喝了两瓶多啤酒。席间,张某某、马某某、白某某提到吕某某离婚,其父母要看孩子,吕某某前妻杨某某提出需交5000元押金才可看孩子。马某某即拿张某某的手机拍摄砸毁吕某某及其前妻杨某某婚纱照的视频并发到微信朋友圈,被杨某某现任丈夫朱某某看到,即给马某某打电话,二人在电话中争吵。白某某听到争吵生气,随即开车去圣泉小区朱某某家。因害怕白某某出事,张某某驾驶蒙FA****号轿车搭载马某某由吕某某摩托车修理部前往圣泉小区朱某某家楼下。到达朱某某家楼下后,伊尔施边境派出所民警也到达。民警让在场人员回派出所。张某某又驾驶该车由圣泉小区行驶至伊尔施边境派出所。经询问,民警发现张某某饮酒。并通知交巡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经阿尔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成份为231.8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吕某某、马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某具有体内乙醇成份含量超过200mg/100ml、无证驾驶机动车、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及具有多次违法劣迹的情节,应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常海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阿尔山市。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