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都区院公诉刑诉〔2015〕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无业。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东风标致小轿车从武都区盘旋路由北向南驶往汉王镇,在行驶至建设路磊泰酒店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哈某某驾驶的甘K*****号越野车相撞,交警对张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后依法提取了张某某的血样,经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经武都区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张某某分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力
2015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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