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哈弗越野车沿青州市庙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处,被巡逻民警查获。后经理化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等;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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