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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鞍山市人,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74********,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4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驾驶悬挂鞍山助力车号牌2****的黑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立山光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团结街路口西侧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被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检验结果为: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信息、提取血液登记簿、鉴定告知笔录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正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162号辽正【2020】(痕)鉴字第202003109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绍强
代理检察员:  马玉翠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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