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1********,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嫩江市**东门市**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镇**村**组)。2018年因伪造、变造机动车合格标志、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嫩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黑N****2号松花江轻型栏板货车,沿嫩江市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客运站路口时与路边行人发生口角,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某有饮酒嫌疑。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7.2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被现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喜艳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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