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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街**村委会**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49mg/100ml)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龙港市**街自西向东行驶,当日18时24分许,车辆途经**街**号前路段碰撞前方行人叶某某,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17328******)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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