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汤阴县五陵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EW**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云水秀里小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7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岩

检察官助理:王红艳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