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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阳谷县**路3公里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2020年6月8日,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冬

检察官助理:王福英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速裁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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