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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PT7****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文昌路鸿大城路段时,与包某某驾驶的粤PH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张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鉴定意见;3.现场图;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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