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7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仲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卢家码头村东侧处时,因操作不慎撞至行人于某某,致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鉴定分析认为死者于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头部、胸部致颅脑、胸部脏器损伤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确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并于同日18时21分报警并驾车驶回事故现场向民警自动投案。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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