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0********,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套用闽******号牌),由顺昌县城中路往顺昌县后山方向行驶,后将摩托车停在后山路金城服装厂路口步行离开。20时许,张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原路返回,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与一环卫工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9.1mg/100ml,属醉酒。2020年2月18日,张某某因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被顺昌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三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定铭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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