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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黄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0月21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2 日20 时12 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经对张某某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7mg/lO Dm1,为进一步确定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对张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19 年10 月13 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04. O7mg/100m1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九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意见书;3、检查、提取笔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国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7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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