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2 日20 时12 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经对张某某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7mg/lO Dm1,为进一步确定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对张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19 年10 月13 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04. O7mg/100m1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九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意见书;3、检查、提取笔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国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7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