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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镇**街**号**栋**单元**号,住**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载人上路行驶,在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血液酒精含量达201.1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96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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