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阜南县**路**巷**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20日19时许,张某某和于某某、秦某某等人在阜南县运河西路贵州牛肉馆吃饭期间饮用白酒,21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载带陈某某、杨某某,从饭店附近出发行驶到阜南县**路**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75.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李硕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路**巷**号**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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