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P88****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源城区中山大道广晟东门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3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照片;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19年7月9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602639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