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58********,文盲或半文盲,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镇**村坊**组**号,非××代表,非××委员,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3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仁县**镇**街方向驶往安仁县**镇**村方向,当车行驶至X027线安仁县**镇**街**组路段时,撞上正推行人力车的被害人尹某某,致尹某某轻伤二级。经检验: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85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尹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张某甲经安仁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至安仁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赔偿了被害人尹某某25600元,取得了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领条;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湘学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郴永乐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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