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3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02时许,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1白色宝马牌小车沿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安路兴善寺东街丁字时,适逢雁塔大队民警王保云、景彦伟在此检查。因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张某某提取血样后带回大队作进一步处理。经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46.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半月左右,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西安市灞桥区浐河东路御锦城小区9号楼3单元101室。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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