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至**派出所门口时,被**派出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2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36.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祖萍
检察官:李 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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