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M****7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小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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