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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55,汉族,小学,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43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5WG79号小型普通轿车,行驶到农安县五中门前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8.8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检察官助理:陈光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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