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9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224211982********,大专文化程度,1982年**月**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区****镇巉口村0号,户籍地、出生地同住址,现住在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库车市****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公司住址:新疆库车市****路****号,职务:经理,联系方式:186********。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2020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8日02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号牌小型越野车在公务员小区西门口停车场挪车行至丝路明珠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6.3mg/100ml,经提取血液检测,结果为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天鹏
检察官助理:赛买提阿西木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在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卷,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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