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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现住*县**镇**村**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轿车沿郜鼎-康集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附近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瑞易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曹县**镇**村**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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