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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_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村,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闽H3****号二轮摩托车,由武夷山市度假区沿**路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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