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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8********,满族,大学本科,黑山县**中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8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G****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黑山县宾启馨城十字路口时,被黑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267毫克。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绍凯
检 察 员: 李德凤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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