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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201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晚上10时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07****号小型轿车,沿我市南区环城海港酒店往东区康华路方向行驶,途经石某某区中山二路吉某某路口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mg/100mL。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Ο二Ο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审(电话:134*******;保证人:程某某斌,联系电话:137*******);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的车辆等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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