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制度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时39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H*****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呼气检测、现场及抽血照片;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本强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住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O立方**座**房出租屋。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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