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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0********,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镇,现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22时许,酒后驾驶吉F****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抚松县万良镇万良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万良大街大明****门前时,被抚松县交警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 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三) 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代红

2020年7月2日

附项: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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