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76********,初中文化,现住杨陵区**街道办事处**村*组*街**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证驾驶陕VB****号东风日产小轿车沿杨陵区神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创业大厦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现住**村*组**号)撞倒,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8.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锋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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