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6********,汉族,初中毕业,案发前系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0时46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超市附近时,被在此巡逻的民警纪某某、张某乙当场查获,并于当日1时15分在伊川县**医院对张某甲抽血化验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92.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悔过书等;2.提取血液证明1份;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林某某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查获照片及抽血照片共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振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市**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46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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