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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安乐镇**村**坑**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安乐镇**村**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G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乐镇安乐村街上往谢坊村方向行驶,途经国道534线安乐村黄竹嘴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他人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张某某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含量为210.0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报警登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抽取血样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伊世海

检察官助理:王天祥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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