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8号小型轿车沿S316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该线103KM+767m处,因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蒋某某驾驶的辽H****0号、辽H****挂号中性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某及乘车人刘某某受伤。经大正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0078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197mg/100ml。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刘某某无责任。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称重单、安波医院诊断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越路中单黄实线驶入反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74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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