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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邵武市*****号。因饮酒后驾驶未年检机动车,于2018年11月2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罚款10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出发,沿**方向往**大桥方向行驶,途经**大桥与**交叉路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摩托车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东

检察官助理:林小燕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邵武市***号,联系电话1379**.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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