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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1********,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庄街道**庄**村**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搭载康某某(男,38岁)行驶至本市市中区党寨路时被设点检查的交警查获,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3mg/100ml。

2020年3月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45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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