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现住延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03月22日14时50分许,酒后驾驶吉H****0灰色“**”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延吉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队附近时,被延吉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鉴定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2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人车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等;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玉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吉市;

2.移送起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