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湘C*****号两轮摩托车从东郊乡往湘乡市区方向行驶,途经320国道湘乡市东郊乡旺兴村地段,碰撞停在道路上的由朱某某驾驶的渝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挂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96.42mg/l00ml。经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湖南锦程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5.勘验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