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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室,系**半导体公司员工。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时5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车沿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5.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查获记录及照片;3、血醇检验报告书;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明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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