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66********,汉族,山东聊城人,大专学历,聊城市**支队原**(副县级),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号楼。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聊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聊城市公安局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聊城市公安局逮捕。
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聊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将两案并案审查。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1年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聊城市**分局**等职务便利,为聊城市东方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某某公司)、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在招投标、办理土地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冯某某等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9万元。其中:
1.2011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聊城市**分局**的职务便利,为东方某某公司在办理土地他项权证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经理路某某给予的价值5万元的吴山明所作人物画一幅。
2.2014年10月,张某某利用担任聊城市**分局**的职务便利,以某某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其竞拍土地的出让金、审计检查需要处理为由,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某索要朱某某处在售的段忠勇所作山水画两幅,唐某某按照张某某与朱某某商定的1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两幅画作后,送给张某某。
3.2011年底,张某某利用担任**分局**的职务便利,为山东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方面谋取利益,要求该公司董事长孙某某从朱某某处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幅署名为“王自修”的雪景画送给自己。2014年春节前,张某某收受孙某某送予的价值5万元购物卡,后又向孙某某索要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
4.被告人张某某接受从事字画生意的朱某某的请托,介绍有求于自己的人员去朱某某处购买字画,朱某某许诺给张某某好处。2014年10月,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某房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某谋取利益,要求唐某某到朱某某处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段忠勇所作山水画两幅,后收受朱某某送予的现金3万元。2014年3月,某某置业公司副总岳某某因土地竞拍一事请托张某某帮忙,张某某遂要求岳某某到朱某某处购买了一幅沈鹏的书法。后张某某收受朱某某送予的现金6万元。
5.2012年3月,张某某利用其担任聊城市**分局**的职务便利,在**屯土地整理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透露标底的方式,帮助温某某中标182.126万元的第十八标段项目,后于2012年10月,向温某某索要10万元现金;2013年5月,向温某某索要一张存有10万元的农业银行卡。2015年3月,张某某利用其担任聊城市**分局**的职务便利,在**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在评标过程中打高分的方式,帮助温某某中标192.515778万元的第六标段项目,后向温某某索要5万元现金。
6.2012年3月,张某某利用其担任聊城市**分局**的职务便利,在**屯土地整理项目中,通过透露标底的方式,帮助郭某某中标203.9729万元的第二标段和641.2683万元第二十六标段项目。2012年12月,向郭某某索要现金10万元;2013年5月,向郭某某索要一张存有20万元的农业银行卡。
7.2012年3月,张某某利用其担任聊城市**分局**的职务便利,在**屯土地整理项目中,通过透露标底的方式,帮助郑某某、张某甲中标530.198312万元的第二十三标段项目。2013年1月,张某某收受郑某某、张某某送予的现金5万元;2013年5月,张某某向郑某某、张某某索要存有20万元工行卡一张。
8.2012年3月,张某某利用其担任聊城市**分局**的职务便利,在**屯土地整理项目中,接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冯某某的请托,通过透露标底的方式,帮助山东聊城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516.63万元的第二十二标段项目;通过在评审过程中打高分的方式,帮助冠县某某工程公司中标504.308139万元的二十一标段项目。2012年8月,向冯某某索要现金10万元;2012年12月,向冯某某索要现金10万元;2016年11月,向冯某某索要现金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字画鉴定意见书等;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串通投标罪:
2012年3月,张某某利用担任聊城市**分局**的职务便利,在**屯土地综治项目中,采取向投标人透漏标底的方式,帮助温某某中标182.126万元的第十八标段项目;帮助郭某某中标203.9729万元的第二标段和641.2683万元第二十六标段项目;帮助郑某某、张某甲中标530.198312万元的第二十三标段项目;帮助山东聊城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516.63万元的第二十二标段项目;帮助邱某某中标177.8978万元的第十三标段项目和177.8978万元的第十四标段项目;涉案中标总金额2429.9911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招投标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故意将标的透露给投标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调查机关掌握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张西俊真诚悔罪,主动退还赃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家鹏、贺泽博
检察官助理:王迎浩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18册、检察卷1册。
3.被告人张某某退赃223万元,聊城市监察委员会已经随案移送我院。
4.涉案段忠勇山水画2幅、吴山明人物画1幅和署名为“王自修”的冰雪画1幅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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