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二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8********,汉族,本科文化,原任**,住洪泽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6月17日被淮安市洪泽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洪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2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和**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苏某甲、李某甲、田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300元。分述如下: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朱坝镇文泽酒楼内,收受苏某甲请托所送现金10000元,在承办苏某甲之子苏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给予关照。
2.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瑞喜源饭店内,收受孟某某所送的价值1000元的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游戏室给予关照。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北京路,收受洪泽**动漫城经营者王某某所送的价值1000元的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游戏室给予关照。
4.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在洪泽益寿路农村信用合作社门前、洪泽*甲游戏室内,先后两次收受该游戏室经营者邵某某所送的共计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游戏室给予关照。
5.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办公室,通过**杨某甲,收受洪泽*乙游戏室经营者诸某某所送的价值1000元的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游戏室给予关照。
6.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金科名人居小区,通过**杨某甲,先后五次收受洪泽*丙游戏室经营者李某甲所送的共计价值5000元的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游戏室给予关照。
7. 2014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盛世华庭小区楼下,收受洪泽*丁游戏室经营者杨某乙所送的价值1000元的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游戏室给予关照。
8.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办公楼下,收受洪泽*甲宾馆经营者唐某某所送的价值1000元的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为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提供帮助。
9.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甲酒店内,先后四次收受该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所送的共计价值4000元的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宾馆给予关照。
10.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金科名人居小区,通过**杨某甲,先后两次收受洪泽*乙宾馆、*丙宾馆经营者汤某某所送的共计价值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宾馆给予关照。
11.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金科名人居小区,通过**杨某甲,先后三次收受洪泽*乙酒店经营人朱某甲所送的共计价值3000元的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宾馆给予关照。
12.2016年的一天, 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丁宾馆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车内,收受黄某某为请托其在日常检查中对经营的宾馆给予关照所送的价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
13.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戊宾馆内,收受该宾馆法定代表人成某某所送的价值1000元的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宾馆给予关照。
14.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城东派出所门口,收受洪泽*己宾馆经营者徐某某所送的价值1000元的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为其办理特种行业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
15.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金科名人居小区,通过**杨某甲,先后三次收受洪泽*庚宾馆经营者陈某某所送的共计价值1500元的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宾馆给予关照。
16.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金科名人居小区,收受洪泽*辛宾馆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所送的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为其办理特种行业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
17.2017年底的一天, 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足浴店内,收受该店经营者管某某所送的价值500元的该店储值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足浴店给予关照。
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在治安警察大队办公楼西边,先后两次收受洪泽**足浴店经营者管某某所送的共计价值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足浴店给予关照。
18.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 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金科名人居小区,收受洪泽**汗蒸馆法定代表人朱某乙所送的价值2000元的洪泽高良涧华冠(太平洋玛特)超市购物卡,为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等事项提供帮助。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汗蒸馆,收受该汗蒸馆法定代表人朱某乙所送的价值2000元的汗蒸馆充值卡,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汗蒸馆给予关照。
19.2019年4月的一天, 被告人张某某在治安警察大队办公楼下,收受洪泽*壬宾馆经营者罗某某所送的价值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在查处该宾馆违规经营活动时给予关照。
20.2016年10月、2019年春节前, 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泽*甲刻制公章门市,先后两次收受该门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以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共计价值3800元财物,对其门市刻章业务给予关照。
21.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 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在洪泽盛世华庭小区、金科名人居小区,先后两次收受洪泽*乙印章门市法定代表人杨某丙所送的共计3000元的现金,对其门市刻章业务给予关照。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7年12月23日晚至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非法讨债等犯罪,仍违反规定,接受申某某请托,利用本人的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通过江苏省公安厅旅馆业后台信息,先后六次查询债务人周某某的住宿信息,将周某某曾在高邮市同福宾馆、城市快捷酒店等地住宿的记录提供给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苏某甲、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兴顺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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