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_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03************,汉族,硕士研究生,籍贯江苏**,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区**村**舍**号,住陕西省西安市**区**村**舍**号。案发前系****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厅局级副职)。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经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宝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荣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在担任****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董事长、****大学校长助理、**交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长、****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为李**、何*、张**、杨**等11人或其公司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54.5万元、美元17.5万元以及价值4.3万元的钻石一颗。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所送人民币605万元、美元14万元

2016年下半年,为承揽****大学科技创新港科创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并取得较多工程量,李**多次请求张**给予关照,并承诺事成后按工程造价的1%给付好处,张**应允。此后,张**利用其任***副校长、***创新港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主任(总负责人)的职务之便,给承揽上述项目的***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张*甲打招呼,帮助李**所在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6.4亿余元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在集团子公司中占比最多。在此期间,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6年12月、2017年1月、2018年1月,李**分别在张**的办公室、**酒店一楼茶馆及**大学校园内共送给张**人民币5万元、美元4万元;2017年3月、4月、5月、8月,李**通过杨**共送给张**人民币600万元、美元10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05万元、美元14万元,张**均予以收受。组织初核期间,张**因担心事情败露,于2018年10月在**酒店一楼茶馆将美元4万元退给李**。

2、通过妻子付**收受**交大科技园装修项目承包人何*所送人民币140万元

2012年下半年,张**妻子付**多次向张**提出由其与朋友何*合作承包**交大科技园装修项目,张**表示同意。2013年1月,在该装修项目中标单位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张**利用其***资产公司总裁、**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以照顾当地领导关系为借口,要求**资产公司总裁助理金*协调将该装修项目交由何*具体实施,在金*的协调安排下,何*以协议承包的方式从原中标单位**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该装修项目。此后,付**、何*二人商定,由何*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并按一定比例向付**给付好处。为表示感谢并兑现约定,2016年4月至7月,何*先后分七次将人民币140万元(20万元/次)交给付**指定的收款人傅*,后付**均予以收受。对上述情况,张**均表示知情。

3、收受、索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乙所送人民币共103.5万元

2012年1月,为与时任**资产公司总裁张**拉近关系、谋求与**资产公司的合作商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乙借给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机,以承担费用的方式变相将人民币3.5万元送给张**。2013年4月经张**同意,**资产公司下属**实业有限公司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开发**科技园公司科创孵化基地项目合作协议,并减免合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2018年11月,为应对项目审计工作和组织调查活动,张**以提供疏通关系费用为由向张*乙索要100万元,张*乙同意,并按照张**的要求将人民币100万元交给杨**。以上两次共计人民币103.5万元,张**均予以收受。

4、收受**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所送人民币73万元

2008年前后,为谋求与**资产公司的合作商机,**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多次与时任**资产公司总裁的张**洽谈异地科技园项目合作事宜,并请张**给予关照,张**应允。此后,在张**的支持下,**资产公司与**置业有限公司先后合作开发了**交大科技园、**交大科技园等项目。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8年5月,王**在张**购买**小区房屋时,以免除房款的方式变相送给张**人民币13万元;2011年12月,王**借帮助张**出售**小区*号楼*单元*房屋之机,将超出实际售房款的人民币60万元,通过**置业公司账户转入张**银行账户。以上两次合计人民币73万元,张**均予以收受。

5、收受金*所送人民币40万元、美元5000元

2009年至2011年,为承揽**资产公司相关工程电梯设备采购项目,金*多次请时任**资产公司总裁的张**给予关照,张**应允。此后,张**分别给**科技园公司副总经理郭**、**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等人打招呼,帮助金*推荐的**公司**分公司、**公司分别中标**新村电梯项目、**科技园电梯项目。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1年春节前、2011年7月、2011年10月、2012年4月,金*在张**家及**市**路与**路十字附近,先后4次送给张**人民币共40万元。2016年1月,**资产公司聘任金*任该公司副总裁,金*为与时任**资产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的张**搞好关系,2016年3月,金*在张**的办公室送给张**美元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0万元、美元5000元,张**均予以收受。

6、收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所送人民币40万元

2015年上半年,为承揽**大学**商街项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请时任**资产公司董事长的张**给予关照,张**应允。此后,张**给**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打招呼,要求尽力支持杨**取得***商街项目,后该项目因故搁置。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张**的关照,2016年7月,杨**以资助张**之子张*丙学费为名送给张**人民币40万元,张**予以收受。

7、收受**股份有限公司原独立董事周*所送人民币30万元

 2012年4月,为承揽**科技园公司**消防工程,周*请时任**资产公司总裁、**科技园公司董事长的张**给予关照,张**应允。此后,张**给**公司副总经理孙**打招呼,帮助**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消防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2013年5月,周*在张**家中送给张**人民币30万元,张**予以收受。

8、收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所送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6月,为承揽**科技园公司**广场空调设备采购项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请时任**资产公司总裁的张**给予关照,张**应允。此后,张**给**科技园公司副总经理孙**打招呼,帮助**有限公司中标该空调设备采购项目。为表示感谢,2013年12月,管**在**市**路**花园小区附近送给张**人民币20万元,张**予以收受。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大学期间,张**因担心事情败露,于2017年4月在**有限公司停车场将人民币20万元退给管**。

9、收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所送美元2万元、价值人民币4.3万元的钻石一颗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为与时任**资产公司总裁的张**拉近关系及承揽**二期工程项目,于2010年5月、2011年12月先后在张**的办公室及**酒店门口分别送给张**一颗价值人民币4.3万元的钻石和美元2万元,张**均予以收受。此后,张**给**酒店董事长王**打招呼,帮助**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大学期间,张**因担心事情败露,于2017年3月在其办公室将美元2万元退给袁**。

10、收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所送美元1万元

2012年3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为取得时任**资产公司总裁张**的支持和帮助,更好地维护本方投资利益,在张**的办公室送给张**美元1万元,张**予以收受。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大学期间,张**因担心事情败露,于2017年3月在其办公室将美元1万元退给黄**。

11、收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浦**所送3万元

2012年春节,为承揽**交大科技园装修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浦**请时任**资产公司总裁、**交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张**给予关照,张**应允。此后,张**给**交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打招呼,帮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交大科技园**号楼装修项目。为表示感谢,2013年春节蒲**以拜年为名,在江苏**张**老家,送给张**人民币3万元,张**予以收受。组织初核期间,张**因担心事情败露,于2018年9月安排其妹张*丁将人民币3万元退给浦**。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2年至2018年,张**在担任**资产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科技园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在**科技园公司54.4亩土地开发中,违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权限及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未经**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情况下,仅通过**资产公司总裁办公会、第二届董事会、**科技园公司临时董事会研究,就先后签署了**科技园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及**实业有限公司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协议》; 违反**市政府办公厅(2003)23号文件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权限及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未经**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情况下,在上述2份协议中均规定免收乙方基础设施配套费;违反程序在2013年9月18日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才于次日上**资产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同意签署上述协议;违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权限及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未经**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情况下,将**科技园公司54.4亩土地转让给**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此后,**科技园公司基于之前的合作开发协议,未按2018年**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及常务会议决定,收取应收取的合作方基础设施配套费3877.20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钻石等物证;

2、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会议纪要、项目合同及政府文件等书证;

3、证人付**、李**、杨**、金*、张*乙、熊**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5、钻石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何*、曹**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54.5万元、美元17.5万元以及价值4.3万元的钻石一颗,数额特别巨大;违规决策重大事项,违规减免合作方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人民币3877.2079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莉

2019年10月 12 日

附:1.被告人现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