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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215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温州市瓯海区**街道**管理所**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玉亮、吴法制,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瓯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温州市瓯海区**街道**管理所**员期间,利用负责办理辖区内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从事二手机动车买卖的周某甲、王某甲、黄某某、冯某某、叶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请托,为没有实际居住在**街道辖区的外来人员编造虚假暂住信息,办理暂住登记1000余条,并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771元。上述人员利用被告人张某某录入的虚假暂住信息,给非本地户籍的机动车购买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过户等。被告人张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机动车登记的管理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向监察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招聘及工作职责情况说明、工资发放单、情况说明、暂住人员登记资料、机动车交易登记材料、微信交易记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暂扣款票据、刑事提取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王某甲、黄某某、冯某某、叶某某、程某某、许某某、王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温,联系电话:1369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涉案赃款83771元暂扣于温州市瓯海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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