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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7****,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住阿克苏市***。无前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温宿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审查,2020年2月11日本院决定予以刑事拘留并由温宿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2月17日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并由温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温宿县监察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6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2020年4月5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服务对象及下属现金共计53.9万元,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一、先后14次收受张某某现金7.4万

1、2009年11月至2018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副局长期间,辖区内金如家宾馆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13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金桥现代城小区门口张某的私家车内、市工商局家属院张某的私家车内、新城派出所门口张某的私家车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5.4万元。

2、2019年3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赵某某(系张某某阿克苏万汇典当有限公司合伙人)“套路贷”一案期间,张某某为让张某帮其打听案情,安排其子张某在阿克苏监狱前张某私家车内给张某行贿现金2万元。

二、先后6次收受潘某某现金3万元

2009年12月至2013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盛世王朝娱乐会所法人潘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娱乐城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6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3万元。

三、先后8次收受王某现金1.6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瑞祥商务宾馆经理王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其负责的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8次在阿克苏市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6万元。

四、先后8次收受刘某某现金4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楼兰宾馆法人刘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8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阿克苏市民主路附近其私家车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4万元

五、先后8次收受肖某某现金2.4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阿克苏市宝龙江西宾馆法人肖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8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4万元。

六、先后4次收受黄某现金2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SOHU数码欢唱城负责人黄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其负责的欢唱城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4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万元。

七、收受姚某某现金1万元

2010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阿克苏市伯爵游戏厅经营人姚某某井准备在新城派出所辖区内开设游戏厅,其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经营游戏厅时得到张某关照,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1万元。

八、先后2次收受任某某现金1万元

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鸿福娱乐会所法人任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娱乐会所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2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万元。

九、先后8次收受程某某现金2.4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扬州宾馆负责人程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其负责的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8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4万元。

十、先后8次收受张某某现金2.4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来疆旅馆经营者张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负责的旅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8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4万元

十一、先后3次收受付某某现金1.4万元

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阿克苏市新皇朝娱乐宫法人付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娱乐宫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帮助,先后3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阿克苏市紫荆花园小区附近、阿克苏市南大街老公安局家属院等地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4万元。

十二、先后6次收受王某某现金1.8万元

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六七八澡堂法人王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澡堂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照顾,先后6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阿克苏市万紫千红娱乐城前张某驾驶的警车内、阿克苏市南大街邮政局附近张某驾驶的警车内等地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8万元。

十三、先后6次收受周某某现金3万元

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领秀娱乐城法人周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娱乐城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6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3万元。

十四、先后4次收受周某某现金3.5万元

2011年5月2015年5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辖区内聚鑫茶苑负责人、阿克苏市原聚鑫洗浴休闲城法人周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负责的茶苑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帮助,先后4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阿克苏市新华酒店附近、阿克苏市新农世纪城附近其私家车内、阿克苏市金山酒店其私家车内等地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3.5万元。

十五、先后4次收受芮某某现金2万元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名府精品宾馆法人芮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帮助,先后4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万元。

十六、收受李某某现金2万元

2012年6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对辖区内阿克苏市欢乐谷游戏厅涉嫌开设赌场问题进行侦查时,该游戏厅负责人李某某前往阿克苏市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向张某打探案情,给张某行贿现金2万元。

十七、先后5次收受陈某某现金7.5万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银河动漫城、新创动漫城经营人陈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动漫城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5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阿克苏市绿景公寓小区楼下张某私家车内、阿克苏市塔北路与民主路交叉处停车场张某私家车内等地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7.5万元。

十八.收受秦某某现金1万元

2013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扬子水都宾馆三分店经理秦某某为尽快办理宾馆开业相关手续,并在今后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在阿克苏市扬子水都宾馆三分店前张某私家车内给张某行贿现金1万元。

十九、先后2次收受王某某现金2万元

2016年5月、2018年8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阿克苏市广州宾馆法人王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有事时好寻求张某帮助,分别在阿克苏市公安局附近其私家车内、阿克苏市迎宾路广州宾馆其办公室内等地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万元

二十、先后3次收受刘某某现金1.5万元

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在分管交警大队期间,刘某某(时任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工作中得到张某照顾,3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5万元现金。

二十一、先后2次收受郎某某1万元现金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在分管交警大队期间,郎某某(时任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工作中得到张某照顾,2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代替张某已将赃款53.9万元全部退缴监察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在任职阿克苏市派出所所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小华

(院印)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温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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