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0********,汉族,大专文化,原凤阳县某甲大队工作人员,住凤阳县**路**大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凤阳县某甲大队和某乙大队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购买商品房和房屋装修缺少资金为由,以借款为名多次向其监管对象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刘某甲、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98000元,为**公司非法采矿提供关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以购买商品房缺少资金为由,以借款为名向刘某甲索要50000元,刘某甲应张某某要求安排刘某丙在中国银行**分行取50000元现金交与张某某,张某某将此款收下。
2.2017年2月的一天,张某某以购买家电缺少资金为由,以借款为名向刘某乙索要20000元,刘某乙应张某某要求安排其弟弟刘某丙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张某某20000元。
3.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装修房屋缺少资金为由,以借款为名向刘某乙索要8000元,刘某乙应张某某要求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张某某8000元。
4.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装修房屋缺少资金为由,以借款为名向刘某乙索要20000元,后刘某乙应张某某要求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张某某2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到凤阳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9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退款转账凭证、个人简历、现金缴款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凤阳县某甲大队和某乙大队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款98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艳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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