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4〕2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汉族,党校研究生,原任滁州市琅琊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住滁州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滁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4日审查起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1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镇党委**、南谯区财政局**、滁州**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下同)1066000元,在工程建设、工程款结算、贷款担保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李某甲、阮某某现金450000元
2008年上半年,李某甲及其妻子阮某某到滁州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工业园区投资设立滁州**钢结构有限公司,当时该园区正在招商引资,园区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56000元,后在张某某的帮助下,李某甲以每亩40000元的价格获得了30余亩土地用于建厂,为了表示感谢,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到张某某家附近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0元。
2009年乌衣工业园区通过招标建设钢结构厂房,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提高了投标保证金标准,张某某及时通知了李某甲并让其积极筹措资金参与竞标,后李某甲参加竞标并中标,为了表示感谢,2009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安排其妻子阮某某到张某某家附近送给张某某现金200000元。
2009年下半年,李某甲因流动资金不足找张某某帮忙,后在张某某的帮助下,滁州**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李某甲提供担保,李某甲顺利从滁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衣信用社贷款5000000元。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到李某甲在乌衣工业园区的工地上查看施工进度,李某甲在工地上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00元。
2010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李某甲为了支付工人工资和工程材料款,想让张某某尽早支付部分工程款,李某甲在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一个土菜馆找到正在吃饭的张某某并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00元。后在张某某的安排下,李某甲顺利结算了部分工程款。
2、收受黄某甲现金150000元
2008年上半年,黄某甲挂靠全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了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工业园区排洪渠及工业大道桥梁建设工程。黄某甲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图纸修改导致工程量变更、施工材料变更等方面获得张某某关照,2008年8月份的一天,黄某甲到张某某家附近送给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0元。
2008年下半年,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了南谯工业开发区城南园区钢结构厂房二标段工程,黄某甲负责该工程。为了能及时结算部分工程款,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甲到张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0元。
2009年3、4月份,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了乌衣工业园区道路BT工程,黄某甲负责其中“曲阳路”和“汪郢路”两条道路工程的建设。为了获得张某某的关照和及时结算工程款,2009年6、7月份的一天,黄某甲到张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0元。
3、收受丁某某现金420000元
2009年上半年,丁某某挂靠滁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了南谯区乌衣工业园理想创业基地厂房建设BT项目(一标段)。2009年10月份,丁某某因资金紧张想从银行贷款,后在张某某的帮助下,滁州**信用担保公司为丁某某提供担保,丁某某顺利从徽商银行滁州分行获得贷款。为了表示感谢,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丁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00元。
2009年底的一天,丁某某请张某某帮忙支付该工程的工程款,丁某某到张某某家附近的“东屹浴室”门口在自己的车里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00元。
2009年7月份前后,丁某某挂靠蚌埠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了滁州市南谯开发区综合楼BT项目工程。丁某某为了在结算工程款等方面获得张某某的关照,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丁某某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00元。
2010年上半年,丁某某成立了滁州市**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将其施工的滁州市南谯开发区综合楼BT项目工程的承建方由蚌埠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滁州市**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丁某某请张某某帮忙,后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召开了主任办公会,同意将滁州市南谯开发区综合楼BT项目工程的承包方由蚌埠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滁州市**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为了表示感谢,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丁某某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00元。
2010年春节前和2011年春节前,丁某某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建设上获得关照,每次到张某某家附近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0元,两次共计20000元。
4、收受黄某乙现金10000元
2009年黄某乙购买南谯区原“**橡胶厂”的厂区土地开发建设“桃园仙居”小区,黄某乙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请张某某在解决用地矛盾、协调关系等方面给予关照,2010年年初,黄某乙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0元。
5、收受李某乙现金10000元
2009年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管乌衣园区三期路网工程,包括继光路、曲阳路、双郢路、汪郢路等,李某乙是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乙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获得关照,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乙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0元。
6、收受高某某9000元现金
2002年3月份,高某某到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开办滁州珍珠水泥公司。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请张某某在征地、厂房建设等方面给予关照,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高某某趁张某某到建设现场检查时送给张某某现金3000元。2003年底和2004年底,高某某又安排时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的何东翔送给张某某现金,每次3000元,三次共计9000元。
7、收受王某某现金5000元
2010年上半年,滁州市“担子苗圃场”(滁州苗圃)承建乌衣园区工业大道(后更名为雪峰路)绿化工程,王某某负责该工程。2010年下半年完工,王某某为了在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获得关照,在验收现场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元。
8、收受刘某某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
2009年下半年安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标承建了南谯工业开发区城南工业园明渠护坡工程,刘某某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刘某某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能得到关照,2010年春节前,刘某某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
9、收受张某某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2005年下半年,张某某挂靠安徽**集团中标承建南谯区财政局大楼装修工程,2005年底完工。张某某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能得到关照,2006年春节前,张某某到张某某办公室张某某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10、收受郭某某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
郭某某是滁州市**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08年该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南谯区城南工业园,在入园过程中,该公司与另一公司产生用地矛盾,后在张某某的协调下,滁州市**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顺利入园。为了表示感谢,郭某某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到张某某办公室每次送给张某某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两次共计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阻止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任职文件、退赃凭证、南谯区工业区管委会自建项目统计表、南谯区工业区管委会情况说明、银丰担保公司业务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阮某某、丁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06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力丹
2014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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