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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60********,汉族,河北**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阳泉市**小区**号楼**室。1997年9月任阳泉市**办公室**科长;1999年7月任阳泉市**站站长;2001年11月任阳泉市**办公室***科长;2012年12月任阳泉市***站站长;2019年4月任阳泉市**办公室副调研员;同年5月被免去副调研员、***科科长职务;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阳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当月1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8月23日,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8月23日,被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阳泉市**办公室***科科长、**站站长、***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防工程结建审批以及建设费缴纳、人防工程业务承揽、人防工程验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4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日常消费。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东**公司销售员周某甲人民币38万元。2004年,张某某与山东**公司销售员周某甲在阳泉市**工程建设期间认识。自2012年起,周某甲多次向张某某请托帮忙承揽阳泉地区**工程和关照工程验收事宜,并承诺给其好处费。后张某某利用担任阳泉市**办公室***科长、**站站长、***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阳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贺某某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王某甲打招呼,帮助周某甲承揽了阳泉**小区三期和阳煤**小区的人防通风工程。为了感谢张某某对其的帮助和支持,周某甲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7年春节前和2017年8月份在约张某某在饭店吃饭期间,分6次送给张某某共计人民币38万元。

2、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西**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人民币25万元。2008年9月,山西**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帅某某在向阳泉市**办公室申请金**小区项目结建手续时,口头向张某某提出该小区地下有暗河,不适宜建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提出希望按照旧的缴费标准执行。张某某明知山西**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金**小区项目应按照新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对山西**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人防结建审批表时间提前、使用虚假的发改委批文(阳**投[2008]**号)向市**办公室申报该项目结建手续的行为默许,使得金**小区项目按照旧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山西**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提出以三方抵账方式抵顶易地建设费,张某某答应帮助协调。后经张某某帮助,2009年2月,市**办公室、金**公司、**路桥集团签订了三方抵顶协议。

2010年7月,张某某向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提出以其母亲刘某某的名义购买一套金**小区房产,同时提出给予优惠的要求,后杨某某承诺将金**小区**号楼**室房产以成本价销售给张某某。2010年8月的一天,杨某某在其**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送给张某某人民币25万元,并称该钱为优惠的房款。2010年8月28日,张某某将收受杨某某的25万元支付了自己购买的金**小区**号楼**室房产房款。

3、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西省**设计研究院原院长王某乙人民币25万元。2001年张某某在参加省**工作会议时认识了时任山西省**设计研究院院长王某乙。后王某乙多次向张某某提出希望其帮助山西省**设计研究院承揽阳泉地区的**工程设计业务,张某某承诺予以帮助。2005年至2010年期间,张某某利用担任阳泉市**办公室***科长、**站站长、***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本市**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冯某某、阳泉**鑫房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梁某某等人打招呼,帮助山西省**设计研究院承揽了**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房地产公司等多家建设项目**地下室的设计业务。为了感谢张某某在承揽业务上的帮助和支持,王某乙分别于2008年1月份、2009年1月份、2010年9月份在**饭店、阳泉市**办公室楼下王某乙车里、阳泉市**花园小区工地分3次送给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西**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周某乙人民币15万元。2009年,张某某与山西**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周某乙在山西**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人防工程设备施工安装和验收过程中认识。周某乙多次向张某某提出希望其能帮忙推荐该公司的防护设备,张某某承诺给予帮助。此后,张某某利用担任阳泉市**办公室***科科长、**站站长、***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王某甲等人打招呼,帮助该公司承揽了**矿小区等多家建设项目单位的**防护设备业务。为了感谢张某某对其的帮助和支持,周某乙分别于2010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在阳泉市**街**号楼张某某家楼下送给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

5、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东省**市个体防水经营者曹某某人民币11万元。2008年,山东省**市个体防水经营者曹某某在阳泉拓展业务期间认识了张某某。自2009年起,曹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请托帮助承揽阳泉地区**工程和关照工程验收适宜,并承诺给其好处费。后张某某利用担任阳泉市**办公室***科科长、**站站长、***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打招呼,帮助曹某某承揽了本市**花园小区和**苑小区的人防防水工程。曹某某为了感谢张某某对其的帮助和支持,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前在阳泉市河边街附近饭店分4次共计送给张某某人民币1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已全部退缴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1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基本信息认定表、公务员登记表、任职文件、岗位职责、阳泉市**办公室的相关资料、阳泉市***站文件及情况说明;山东**公司工商资料及相关资质、**甲小区等人防工程资料;刘某某房产资料及付款凭证、山西**甲公司**丙小区结建申报资料,山西**甲公司财务凭证、**丙立项批复、顶账协议;山西省**院相关资料及资质,**己小区等人防工程资料;山西**乙公司工商资料及相关资质,**乙小区、**庚小区、**辛小区等人防工程资料;**丁小区、**戊小区人防防水工程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王某甲、贺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帅某某、郭某某、王某乙、冯某某、梁某某、周某乙、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 视听资料;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门锁斌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山西省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39册,光盘1张,证据材料4份。

3.涉案财物人民币114万元随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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