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港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原防城港市**组成员、防城港市**队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任防城港市**成员、市**队长,负责**市场综合执法等工作。2016年底至2018年10月,网吧老板徐某某(另案处理)与他人在港口区合伙开设**网吧、**网吧和**网吧等三个网吧。为了避免市**支队检查发现网吧存在违法问题,徐某某向张某某请求给予关照。张某某同意后,徐某某按每个网吧4000元每月的标准多次送给张某某“好处费”,合计11.6万元。张某某收受费用后用于个人支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主体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述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防城港市**成员、市**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珂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387708****;
2.案卷材料五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