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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国家**局杭州市富阳区**局原**,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局**局**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何某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共计12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局**局**的职务便利,受何某某之托,为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提供帮助,后于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下半年先后两次在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苑小区附近,收受了何某某所送的现金合计15万元。

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局**局**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稽查杭州**纸业有限公司**问题期间,为该公司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提供帮助,后于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其居住的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门口,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蒋某某所送的现金10万元。

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局**局**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稽查杭州富阳**金属包装有限公司**问题期间,为该公司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其居住的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附近,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林某某根所送的现金合计15万元。

4.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局**局**的职务便利,在该局稽查杭州富阳**金属压延厂**问题期间,受何某某之托,为杭州富阳**金属压延厂负责人杨某某打探稽查情况,在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兴路附近,收受了杨某某委托何某某所送的现金10万元。

5.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局**局**等职务便利,在该局调查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问题期间,为该公司负责人盛某某在打探案件调查情况、应对**稽查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7月份的一天在其居住的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门口,收受了盛相中委托盛登科所送的现金70万元。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获悉盛相中等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同年12月通过颜某某将现金70万元归还盛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家属退缴120万元受贿款至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情况说明、机构设置工作方案,杭州富阳**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属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属包装有限公司**稽查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公司基本登记情况,情况说明,检讨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乙、徐某某、蒋某某、朱某某、林某某、阮某某、杨某某、盛某某、盛某乙、钱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蔡某某、楼某某、章某某、朱某乙、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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