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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邹城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2006年1月至2011年1月任临沂市公安局**支队**大队科员,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临沂市公安局**支队**大队**中队**中队长,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任临沂市公安局**支队**大队开发区中队**中队长,2015年2月至案发任临沂市公安局**支队**新区大队科员。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职务犯罪由临沂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沂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同日,被沂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4年春节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利用担任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罗庄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副中队长、临沂市公安局**支队**新区大队科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超市购物卡、加油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1216元,为他人在违法车辆查处、查扣车辆停放、工作调整、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春节至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2次收受罗庄区双龙停车场经理王新雷所送现金共计12000元,为王新雷在停放查扣车辆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4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罗欣药业公司徐英峰所送超市购物卡共计6000元,为徐英峰在其个人经营的药品运输车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3、2015年中秋节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从事“带车”业务的李茂颖、刘伯阳及两人委托闻秀山(另案处理)所送现金共计47000元,为李茂颖、刘伯阳在违法车辆查处、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4、2015年春节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次收受从事“带车”业务的袁胜及袁胜委托闻秀山所送现金共计16000元,为袁胜在违法车辆查处、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5、2015年中秋节至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临沂开畅物流公司经理陈明高所送现金18000元,中石化加油卡1张,面值2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0000元,为陈明高在车辆查处、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6、2015年中秋节至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9次收受辅警刘林所送超市购物卡共计9000元,为刘林在日常工作管理、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另查明,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杨新成委托刘林所送现金2000元,为杨新成在交通事故处理、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7、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高新区罗西街道西石埠村周朝强所送现金共计14000元,为周朝强在车辆查处、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8、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高新区马厂湖镇马厂湖村张金龙所送超市购物卡8000元,现金4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0元,为张金龙在车辆查处、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9、2017年春节至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临沂申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陈万才所送超市购物卡共计12000元,为陈万才在停放查扣车辆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10、2017年春节至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临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车队队长李杰所送现金共计6000元,为临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关车辆在车辆查处、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11、2017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时任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嘉庆所送现金共计4000元,为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相关运输车辆查处、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12、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罗庄区西高都街道东高都村危金龙委托孙自刚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为危金龙在车辆查处、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13、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原工作人员孙传海委托临沂市公安局**支队**新区大队原辅警孙一权因查清虚假骗保行为所送好处费3000元。

14、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中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郭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呼子皓因查清骗保行为所送好处费21523元。

15、201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呼子皓因查清骗保行为所送好处费3293元。

16、2016年中秋节至2016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沂南县界湖街道团山庄村肖彦升委托郭庆杰所送现金共计1400元,为肖彦升在违法车辆查处、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17、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费县大田庄乡东渐富村董超委托李相彬所送超市购物卡5000元,为董超在交通事故处理、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18、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人王文义所送现金5000元,为王文义在车辆查处、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19、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郯城县马头镇刘阳委托胡法堂所送现金2000元,为其在朋友贺猛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谋取利益。

20、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聊城市冠县朱延兵委托临沂市公安局**支队**新区大队辅警李宁所送现金5000元,为请托人在交通事故处理、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21、2017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罗庄区北老屯村孟德志委托临沂市公安局**支队**新区大队综合科负责人夏方所送现金5000元,为孟德志父亲孟令新在酒驾查处、逃避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徇私枉法罪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临沂市公安局**支队**新区大队科员期间,徇私枉法,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罗庄区民生银行工作人员林泉润委托高新区罗西街道满沟屯村闻秀山所送现金40000元,并在闻秀山多次请求下,采取故意不到市局领取林泉润血醇检验报告、不予调查追究、私自放车等方式,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帮助林泉润逃避刑事追究。2019年12月5日,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林泉润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2018年5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任临沂市公安局**支队**新区大队科员期间,罗庄区孟德志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出警,并安排对孟德志涉嫌酒驾问题采取血样。当晚,张某某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综合科负责人夏方受孟德志请托说情的电话,张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孟德志血样送检,直到5月18日,张某某才将孟德志血样送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检验。血液送检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孟德志委托夏方所送现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受夏方请托帮忙给予孟德志照顾,遂将孟德志检测报告(乙醇成分含量为223.5mg/100ml)、事故照片、现场材料以及孟德志笔录等所有案卷材料予以销毁,对孟德志采取不予立案侦查,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2019年12月24日,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孟德志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血醇检验报告书等书证;闻秀山、林泉润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后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敬礼

宋凯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八册;

3、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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